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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起用人单位至少要配备一名劳动关系协调师(员)

来源:      日期:2016/4/3

国家职业资格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鉴定对象:
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人事、劳动、工资(薪酬)、劳动合同、集体合同管理等协调协商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;从事社会保险、人才服务、职业介绍、律师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;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,特别是基层从事劳动关系、劳动工资、劳动监察、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;地方工会、行业协会、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、集体协商、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;企业调解、行业调解、街道(乡镇)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;社会上从事劳动法和劳动关系咨询事务人员;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或即将从事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作人员。
国家职业劳动部网站职业代码查询:
http://ms.nvq.net.cn/nvqdbApp/htm/fenlei/ecGzs_Zy-87120.html